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2002年10月18日黑龍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根據2013年12月13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賭博處罰條例>等十九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根據2014年4月22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5年4月17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文化市場管理條例>等五十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根據2016年4月21日黑龍江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關于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四次修正 根據2018年6月28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廢止和修改<黑龍江省農作物種子管理條例>等63部地方性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正根據2021年10月29日黑龍江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黑龍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六次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及公民,均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政府領導、部門指導、各方配合、單位管理、群眾參與的工作機制,采取綜合措施調控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優化人口結構,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學技術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行政區域內的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主要負責人責任制。
第六條 各級衛生健康主管部門是本級人民政府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第七條 建立人口與計劃生育綜合治理成員單位考核制度。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民政、衛生健康、農業農村等成員單位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履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職責。
第八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計劃生育協會以及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公民應當協助人民政府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
2023-03-26
2022-09-26
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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