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訂。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四次修訂。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一次修正。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2018年5月31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第三次修正。2021年9月29日江西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第四次修正。)
目錄
第一章 總 則
第二章 生育調節
第三章 計劃生育服務
第四章 管理責任
第五章 保障與獎勵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推動實現適度生育水平,促進人口長期均衡發展,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戶籍或者居住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中國公民、本省行政區域內的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實行計劃生育是國家的基本國策。公民有合法生育的權利,也有依法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雙方在實行計劃生育中負有共同的責任。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
提倡適齡婚育、優生優育。一對夫妻可以生育三個子女。
夫妻有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本省關于再生育子女的規定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四條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堅持與發展經濟、幫助群眾勤勞致富、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堅持與增加婦女受教育和就業機會、增進婦女健康、提高婦女地位相結合。
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應當依靠宣傳教育、科技進步、綜合服務,建立健全獎勵和社會保障制度。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在推行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依法行政,文明執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權益。
衛生健康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受法律保護。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并逐步增加投入,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正常開展。
2023-03-26
2022-09-26
2023-0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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